招投标大改!住建厅: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数量原则上为3名!
发布:开云网页版发布时间:2022-11-02浏览次数:948次
近期,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明确:评标方式、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再次强调“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排序”。
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与此同时,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持续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这也意味着,已颁布实施22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从修订草案来看,这次修订主要针对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等热点内容,相比之前都有较大改动,也是整个行业最关心的部分。
浙江省文件详情: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明确:
1、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021年8月3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同样明确: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2、定标原则: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定标核查、考察、质询: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
4、定标要素: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定标会议前开展了考察、质询),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5、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定标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6、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此次修改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文件原文:
义乌市、萧山区、瑞安市、海宁市、嘉善县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原文: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定标原则。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条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第五条 定标核查。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考察、质询。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的内容。
第七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从招标人中产生。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数量不足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备选人员名单确定需经招标人“三重一大” 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第九条 定标要素。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定标会议前开展了考察、质询),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条 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必须在法定交易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在投票前对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面询,以及面询的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定标办法。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
1.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2.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中标候选人出现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等情况时,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定标结果公告和备案。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进行中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保密要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附件:1.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2.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3.承诺书(示例)
4.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5.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6.定标报告(示例)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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