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局关于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的通知〔2022〕2085号
发布:开云网页版发布时间:2022-11-15浏览次数:583次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现就开展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二、市城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承担市管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各区建设局依职责承担本辖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市区分工原则上应与该工程施工许可的市区分工一致;按规定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原则上应与承担主体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建设主管部门一致。其它29类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市城建局实施。
四、市管特殊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中心负责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区管特殊建设工程可参照市管特殊建设工程执行,或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采用全程网上办理,坚持“一窗进、一窗出”的原则,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非投资类)”事项进行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七、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施工,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八、为确保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审查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消防设计审查开展专项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事中、事后监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九、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取得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的建设工程,可不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