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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开云网页版发布时间:2023-04-11浏览次数:1460次

川建行规〔2023〕2号

各市(州)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已经 2023 年第 3 次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0日


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推动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的社会化、专业化,对有效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当前,工程监理行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有效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用,创新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工程监理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的法定职责范围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 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质量、 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 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对不属于工程监理法定职责范围的如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群体事件预控预防 等其它工作,不纳入工程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二、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 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厘清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职责边界,主动协调工程监理单位与 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按合同约定授予工程监理单位必要的权利, 支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监理招投标管理
推进监理招标评定分离,加大异地评标比重。构建以依法 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所需费用定位为不竞争基本价,以监理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市场信用水平、既往工程业绩等作 为主要指标的评标机制。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遏制恶意低价中标。建设单位按规定派出代表参加评标,属于评定分离范围的项目,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监理单位。
四、保障监理合理取费
建设单位应保证监理单位履行法定(合同) 监理职责所需费用并足额及时支付;对工程延期、延误,以及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增多等超出合理预计的监理工作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相应监理费用。监理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来承揽业务,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扰乱正常监理市场;不得采用减少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减少合同服务内容等方式,“减少履职,低质履职”。
五、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人员配置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 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中的人员最低配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 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化配置现场 监理办公室,统一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电脑、相关技术标准及图集等。
六、规范项目监理人员执业管理
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建设 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一名总监理工程师 可同时在担任不超过三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录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项目监理人员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七、规范监理单位和现场管理
监理单位要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 (DBJ51/T060-2016) 要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定期的巡查、考评。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理的审查检 查、巡视旁站、见证取样、督促整改、核查验收等职责,对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 具和设备的进场质量和必要的施工工序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切实发挥监理作用。
八、强化监理人员廉洁执业
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廉洁 意识,督促其规范执业、廉洁执业。项目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施 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提供的补贴费、加班费、礼品礼券、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安排的商务宴请、休闲娱乐等 活动;不得在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 象处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兼职或为其提供有偿 服务;不得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劳务班 组;不得获取可能影响监理工作的其他任何报酬和回报。
九、加强监理人员到岗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四川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和现场考勤、电子围栏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身份认证和考勤监管。
不设总监代表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80%。加大对新开工6个月内发生变更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变更超过2次的、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及履职情况检查力度。对总监每月考勤天数低于规定要求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抽查监管,督促其到岗履职。
十、加强监理履职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要将日常监督工作和对项目监理工作监管结合起来,加强对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实施旁站、签发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通知单及复查问题整改结果、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等;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自我考评、监理单位巡查考评的情况并复查上一次整改是否闭合;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月报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两场联动”“联合惩戒”等,构建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托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对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量化登记管理,通过网上通报、随时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监理人员的违法信息。对因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管理。
十二、严格监管执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监理与建设、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单位以及租赁单位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同体监理”、出借出卖资质“挂靠监理”以及项目监理人员只签字不到岗履职“签字监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在一定期限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企业信用档案。
十三、鼓励科技创新应用
鼓励监理单位积极运用大数据、BIM、物联网、VR、AR 等数字化技术,强化现场智慧监理能力。通过配置智能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云计算等手段,将数字化采集与智慧化监管相结合,实现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现场质量安全实时管控。鼓励行业协会、专业院校和具备相应能力的监理单位积极运用互联网+培训和数字员工等手段,对监理人员知识短板进行智能识别,有针对性进行专题培训。
十四、鼓励监理服务多元化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除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强制实行监理。支持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非强制监理项目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对施工进度进行协调。支持大型监理单位积极向全资质(资信)、一体化的全过程咨询模式转型;支持能力不足的监理单位采取跨行业、跨地域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监理单位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施工过程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十五、发挥监理作为政府监管延伸的社会化作用
推进工程监理报告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时,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消除时,或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探索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辅助政府监管,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十六、更好发挥监理行业协会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项目监理工作标准化示范创建和观摩学习,树立样板企业,打造样板工程;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续完善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和智慧工地建设,研发既能实时完成现场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工序验收、监理指令、监理记录、监理会议、监理日志等业务行为管理等内容,也能实时对项目监理人员工作绩效评价的“工作+评价”两位一体项目监理信息化系统;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大对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时公布从业人员不廉洁执业信息;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对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价、监理单位的平均管理成本进行统计,定期发布监理平均成本,指导市场良性竞争。本措施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5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来源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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