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发布:开云网页版发布时间:2022-09-01浏览次数:869次
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相关通知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有关精神,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2.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