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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发布:开云网页版发布时间:2017-09-16浏览次数:2478次

武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监理人员的执业履职行为,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武城建规【2016】4号文)、《武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与诚信管理办法》(武建监协【2015】01号文、《武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武汉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及相关业务的企业以及监理人员。


第三条 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在协会领导下,负责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与实施,负责检查、评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执行细则的情况。协会将充分发挥自律委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业的市场及执业行为及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第四条 自律委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自律委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建立行业自律检查制度是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的一项具体措施。行业自律检查制度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定期检查:自律委每年度对监理企业的市场及履职行为按不低于协会企业会员总数20%的比例抽查一次。监理人员的定期抽查工作随企业及项目的定期抽查同步开展。定期检查由自律委每年年初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同意后,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在武汉建设监理协会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信息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企业承接的在监工程;对承监本市建设项目且未入协会信息数据库的抽取方式及数量在自律委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中另行明确,原则上该类项目抽取数量不少于总抽检数的30%。定期检查年度内我市不良行为公示项目为必检项目。


第八条 不定期检查: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本市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状况及有关投诉处置情况,自律委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不定期检查;原则上不定期检查每年度至少一次,不定期抽查数量不低于协会企业会员总数10%的比例(其中被投诉企业或个人为必查对象;未入协会信息数据库的企业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抽查总数的30%)。监理企业可结合行业自律守则及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对监理人员可随时进行针对性检查并及时将违约人员的情况上报自律委。


第九条 监理行业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内容重点围绕:

1、企业有无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中,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等出借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2、企业对实施我省行业自律价格《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文)后的执行情况。企业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中,有无签订阴阳合同、签订低于自律价格标准或监理中标价的监理协议行为。

3、企业有无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实施监理的项目,和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或降低人员素质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4、监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的情况。

5、监理人员有无转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他资信证明等行为。

6、监理人员有无为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指定承包商或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有无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等行为。

7、监理人员遵纪守法、恪守执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遵守以及与本企业签约履责等情况。

8、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有关投诉情况。


第十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自律委负责接受有关举报与投诉、代表协会开展相关举报、投诉的调查、取证及处置工作,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与建议。行业自律举报与处理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实施。具体措施及程序如下:

1、自律委办公室服务热线电话为027-88109962、通讯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6号、电子邮箱为whjl1999@163.com

2、工作日时间随时受理专项实名举报、投诉的书面及电子邮件,并做到严格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3、举报、投诉调查:

3.1、登记举报、投诉:由自律委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办理登记举报受理工作,并通报自律委负责人尽快组织调查。

3.2、调查取证:自受理举报、投诉后,自律委应于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要求由自律委另行规定公布。

    4、举报、投诉处理: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如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将由自律委按有关规定或办法给予处理。处理方式依据《武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行业内部惩戒实行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做到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真正体现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的作用,行业内部惩戒的工作程序和规则由自律委另行规定公布。

    5、协会组织的定期、不定期检查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将向被检、被投诉单位或个人通报,并向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通报。


第十一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及相关业务的企业以及监理人员应接受并主动配合行业的定期及不定期检查、举报及投诉调查处置工作;对不接受检查、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企业及人员,自律委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及自律公约要求,视问题性质、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如下不同处罚意见。

1诫勉约谈、限期整改;

2、网上公开通报批评、书面警告;

3、记入监理企业、个人诚信(信用)档案、降低企业诚信(信用)评价等级直至取消其企业、个人的评先资格并在会刊或行业网站上不良行为公示、取消监理企业、个人会员资格。

4、书面通报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相关企业、个人进行不良行为公示、限制招投标活动、清除在汉监理市场、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企业资质证书等处罚;并书面通报该企业所在地的行业协会以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第十二条 对于严格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有成绩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将记入信用档案并给予通报表彰。对举报的事件经调查属实后,将给予举报人员奖励。


第十三条 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配合本细则的全面、顺利实施,尊重协会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我市监理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信誉。会员单位对自律委处罚意见有异议时,可依据行业自律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七日内向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申诉,逾期则视为同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应附相应申诉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要能充分反映企业或个人权益受损的事实,申诉申请及处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诉申请→自律委工作办公室受理→自律委组织集体核查、复议→自律委决定→执行决定并公示。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实施属于行业自律行为,由武汉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并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武汉建设监理协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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