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建设监理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开云网页版发布时间:2019-12-18浏览次数:1371次
各会员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地区工程监理咨询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咨询作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的有效发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和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监理咨询行业当前实际,我会研究制定了《武汉建设监理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全文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武汉建设监理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武汉建设监理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及执业行为,维护建设监理咨询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增强我会的行业治理能力,提升行业服务价值,促进武汉建设监理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原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武城建规【2016】4号)、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与信用管理办法》、《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履职标准》以及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鄂建监协【20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监理咨询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在武汉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咨询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分支机构(湖北省外企业仅对其驻汉机构进行评价),对其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自律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期)阶段性评价与不定期(评价结果应用期)动态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管理方式进行。武汉建设监理咨询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协会负责。
定期阶段性评价每两年组织一次,信用评价有效期为本次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后至下一评价期公告前。企业可依据本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自愿申报,经协会统一组织评价并公告评价结果。
不定期动态监管将采用履职专项检查、日常飞行检查、投诉受理与处置、良好或不良行为等方式实施动态调整。
企业可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本企业信用评价分值(按季度动态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每半年更新并公告一次。根据本企业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信用动态评价分值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量化评价,满分为105分。评价内容包含企业(驻汉机构)综合情况(15分)、企业(驻汉机构)经营状况(30分)、项目履职(40分)、行业履责与社会形象(15分)、企业(驻汉机构)奖励情况(5分)。具体评价标准和细则另行发布在协会网站“信用评价”平台上。
第五条 企业信用级别依据评价得分确定为AAA、AA、A、B四个等级,AA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一般企业;B级为信用缺失企业。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与政府监管、行业评先、媒体宣传、社会推介相结合,并定期报送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同时,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与政府监管平台中行业信用信息相衔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七条 协会是武汉地区监理咨询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活动,并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协会下设的行业自律与诚信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委),是行业信用评价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的具体实施,并依托行业自治小组、行业发展专家委员会和《武汉建设监理与咨询》编委会,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工作的落地、宣传和推广等。协会秘书处作为行业自律委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
(一)信用评价仅对本协会会员企业开展,按照企业自主、自愿和实事求是原则开展申报工作,协会不向企业收取信用评价费用。
(二)企业根据协会相关评价工作的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协会提交信用评价申请,并填报《武汉建设监理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申请表》(附表)。
第十条 评价
(一)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二)行业自律委组织评价专家根据被评企业申报材料,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价打分,并向行业自律委提交书面评价初始意见。
(二)企业应无条件接受和配合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的动态评价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调整为B级:
1.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的;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谋串通投标的;
4.与委托人私下订立“阴阳合同”或协议的;
5.与施工承包商以及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产生隶属、利害关系的;
6.所监所管项目发生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且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公告的;
7.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降低资质等级的;
8.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行业协会检查、管理的;
9.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武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与诚信管理办法》(武建监协【2015】01号)相关约定给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给其他会员企业带来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一条 评价审定
(一)行业自律委对行业信用评价专家提供的评价初始意见进行审核后提交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监)事会审议,最终确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公示名单。
(二)评价等级: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方式进行,满分为105分。评价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75~90分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60~75分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60分以下的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区间数值以上者含本数,以下者不含本数)。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经本企业申请且自愿接受协会开展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的,协会可暂定该企业为A级:
1、新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
2、进驻武汉地区监理咨询市场未满一年的企业;
3、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不足3项的企业。
对于未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协会网站上传相关申报信息和未按时递交信用评价申请的企业,其信用等级暂定为B级。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公示
协会将申请企业的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协会发布公告并正式向行业及社会公众宣布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时将其评价结果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评价公示期内向本协会提出书面质疑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业自律委将组织信用评价专家进行核查处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阶段性行业信用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公告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信用评价期内会员企业补充提交的新评价材料。
新入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三)款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行业信用评价的不定期动态监管内容包括:信用评价成果应用期内企业新获得荣誉,由企业据实、自主、动态申报。具体包括:国家、省、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湖北省、武汉市监理咨询行业先进企业、项目及个人奖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奖励或惩处等方面情况。
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动态监管内容,如履职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投诉受理与处置、不良行为等,将根据检查结果和不良行为公示由协会统一组织评价,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适时调整更新,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录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协会长期保存行业信用评价资料并实施跟踪管理。已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如发生新的信用缺失行为,行业自律委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推荐作为湖北省、武汉市监理咨询招投标文件内容;推荐作为合同条款对项目监理履约的监督;推荐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或按差异化比例收取的依据。
(二)被评为AAA、AA级的会员企业将在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监理咨询协会及其它评先评优时优先推荐;在同等条件下,被评为AAA级的企业将优先推荐为湖北省监理协会先进监理咨询企业评选单位,并优先向省、市有关部门推荐参与政府投资、国有投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服务采购。
(三)被评B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A级的会员企业,由协会向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建议将其纳入政府差异化监管范围,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在监在管工程项目、建筑市场行为等进行重点监管;对于企业注册地在湖北省外的分支机构,将向其总公司和公司注册地的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期内,如发现企业在参评活动中有较严重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等信用缺失的行为,经行业自律委查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弄虚作假的项目采用加倍扣分处罚直至取消该企业的本次参评资格,并将其信用缺失行为形成该企业的不良记录,在行业信用评价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被取消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协会将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五届四次理(监)事会和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试行。
本办法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民政局备案,自2019年12月17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武汉建设监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由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